当医疗纠纷发生在麻醉科

健康   健康   2024-10-31 15:36   北京  

近年来,笔者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时发现,涉及患者在麻醉配合下的术中或术后出现损害的案例并不少见。这样的案例出现后,一些医院内部无法明确科室之间的损害责任,便委托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所以,当医疗损害纠纷发生在麻醉与其他科室配合工作时,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应对,防患未然。



医疗损害谁之过


某产妇在医疗机构进行镇痛分娩,麻醉后,该产妇即出现双下肢麻木无力,右下肢偏重。因胎儿宫内窘迫,医生立即将产妇转入手术室,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为其行剖宫产术,顺利娩出一女婴。术后第1天,产妇右下肢仍然麻木无力,麻醉科主任考虑麻药弥散所致,指导观察24小时,待药效减弱后查看右下肢是否恢复。术后第3天,产妇右下肢仍未见好转,此后该患者一直接受营养股神经、腰部及右下肢理疗、针灸、高压氧等对症治疗。至术后4个月,患者右腿已可以自如抬离床面。继续对症治疗,至召开鉴定会当日,康复治疗已达7个月之久,右下肢活动基本正常,仍在对症治疗中,尚未出院。


患方认为:在无痛分娩麻醉后,患者右下肢就出现麻木无知觉不能行走的症状。医院第一时间做各项检查,患者身体无任何疾病,右下肢损伤和功能障碍是由医院镇痛分娩麻醉导致的,构成医疗事故。


医方麻醉科认为:麻醉操作过程顺利,腰椎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患者下肢麻木当日麻醉科主任就到病房会诊,进行核磁共振等一系列检查,始终给予积极治疗,各项检查及营养神经的治疗全部免费,经7个月治疗后右下肢功能得到明显改善。产妇产后右下肢麻木可能与产科神经压迫有关。


医方产科认为:产科的神经压迫及损伤是由于产妇过度肥胖、巨大儿、器械助产等原因所致,均在产后6~8周恢复。而该产妇既不肥胖,新生儿体重正常,又无器械助产,因此产妇右下肢神经损伤与产科因素无关。


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产妇在镇痛分娩后出现双下肢麻木无力,右下肢持续麻木无力神经损伤,与麻醉操作有因果关系,该诊疗行为与患者症状存在必然联系,构成医疗事故。可排除产科因素引起,理由是:患者麻醉前无上述症状,查体无异常;入院及术前无产科操作(无助产手术等),未发生意外神经损伤情况;患者骨盆测量正常,胎儿体重正常,未经阴道分娩,不存在胎头压迫神经的可能。


经过7个月积极治疗,目前产妇肌力恢复(见现场查体情况),肌电图提示:未见异常。专家组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基本原则及实际情况,认为该医疗事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统一答辩 细分责任


上述案例在提交鉴定时,是由麻醉科和手术科室分别向医学会提交答辩书。据笔者了解,根据当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出现医疗事故的科室需要承担部分赔偿款,由此导致医疗损害发生时,科室之间各执一词,容易出现矛盾。从医疗事故鉴定的角度,笔者建议,若出现类似情况,医疗机构应出具一份统一的答辩书,在答辩中说明“请明确划分麻醉科及手术科室责任”的要求。


麻醉专业与其他专业不同,麻醉过程中患者状态不断变化,麻醉危机易发生、难处理。为防患于未然,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对麻醉科及麻醉师的管理。


麻醉科应结合本科室人员、药品、设备、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危机预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麻醉前、术前和术后进行由手术科室医师、麻醉师、手术室护士参与的三方核对。严格执行科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备必要的麻醉设备。按照专家共识配备手术间及手术室外麻醉或疼痛治疗操作所必备的设备,并保证功能完好。加强团队合作沟通。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关注劳动强度,确保诊疗安全。


麻醉师应熟知科室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好术前访视工作,创造良好的麻醉环境,熟悉麻醉技术、仪器设备和手术步骤,保持对麻醉危机的警觉。


文:吉林省通化市医学鉴定中心 郑敏

编辑:连漪 管仲瑶

校对:李诗尧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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