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政府发出的一则通告

文摘   2024-11-06 05:50   陕西  


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散养山羊、绵羊等,在生态脆弱区、造林区等重点生态保护区禁止放牧。

二、禁牧区重点整治内容

(一)在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区放牧,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偷牧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2016年以来各类造林地进行放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水源保护地、黄河沿岸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放牧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入林区放牧并损毁封山禁牧围栏、标志等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入林区放牧并阻碍林业部门护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责任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放牧者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对不听劝阻、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封山禁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放牧行为,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912-5611917,0912-562216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通告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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