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国内航行海船“中***”轮开展FSC检查时,发现该船“船尾到船首左右两舷均未布置船员安全通道”,该缺陷在近期船舶安全检查中被多次发现,属于容易被船舶忽视的典型缺陷。
一、船舶概况
船名中***
船籍港洋浦
总吨12549
龙骨安放日期2010.3.17
检验机构CCS
种类海船
船舶长度149米
型宽22.6米
型深12.15米
船舶类型散货船
航区近海
主机功率3552KW
二、法规要求
船员安全通道是在《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修正案附件B首次提出,《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首次引入船员安全通道概念,目的是为了能满足船舶在航行中,船员在恶劣天气及海况下从船尾生活区到船艏操作、检查以及应急修理重要设备提供安全可靠的人行通道。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20M及以上的民用排水性海船。
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适用于2005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20M及以上的民用排水性海船。
节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原文:
三、其他船舶船员安全通道布置案例
(主要采用(d)(iii)措施)
(1)上图针对货舱之间的通道因越管步桥切断情况给与了特殊布置,使其保持通道连续。(满足法规要求)
(2)上图通道扶手未布置10MM以上直径的钢丝绳。(不满足法规要求)
(3)上图舱口围板旁布置有安全通道(非主甲板)。(满足法规要求)
(4)上图货舱之间钢丝绳不连续。(不满足法规要求)
(5)上图附设在舱口围板上的有支撑的单根扶手。(满足法规要求)
(6)上图货舱之间撑柱超过10米。(不满足法规要求)
(7)上图每第3根撑柱无托架或撑条支持。(不满足法规要求)
四、缺陷处理与纠正
该船安放龙骨日期为2010年3月17日,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第三篇第二章3.3的相关要求,该船核定的夏季干舷为3268MM,且该船为B-60型船舶,根据法规要求,该船采用上表中红色方框内的任一装置即可满足要求。综合对比各类布置方式装置要求,经与检查官商议后船方采取了缺陷整改最便捷最经济的(d)(iii)布置方式,即一直径不小于10 mm的钢丝安全绳,由间距不大于10 m的撑柱支持,每第3根撑柱应用托架或撑条支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缺陷整改。
“中***”轮船员安全通道整改情况如下:
五、相关安全管理建议
船舶在靠泊、锚泊以及海上接送引航员,检查货物位移、绑扎情况,启动船首甲板机械或甲板应急操作等任务时,船员需频繁经甲板船员安全通道往返船首与船尾,尤其是大风浪等恶类海况下,安全通道直接关系到应急操作的响应时间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应当引起船舶的高度重视。
为满足上述要求,相关船舶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船舶是否按要求布置了船员安全通道;
(2)船员安全通道技术参数和布置形式是否满足要求;
(3)栏杆、撑柱、安全绳、支持脚等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有无锈蚀断裂等情况;
(4)装卸货等作业中有无碰坏、压坏安全通道设施等情况;
(5)装载甲板货或其他物料时,是否阻塞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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