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徐来◆
留家财不如留家风
舐犊之情,人皆有之。但为官者,更应秉持“爱子,教之以义方”,不能“广营生计以遗之”。唐代罗隐《夏州胡常侍》诗云:“国计已推肝胆许,家财不为子孙谋。”如果为官者一门心思为孩子谋利留财,最终的结果不仅会害自己,而且会害子孙。
林则徐有副对联:“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则增其过。”为官者若一心为孩子谋家财,固然能满足其一时的物质享受,但这种不劳而获的财富可能会消磨孩子的斗志,滋长其不求进取的惰性,有的孩子甚至会恃“财”而骄。更何况若家财来源不是正途,东窗事发之际,父母与孩子都将体会到“谋财留钱,反增其过”的悔恨。
宋人林逋《省心录》有言:“为子孙作富贵计者,十败其九;为人作善方便者,其后受惠。”作为父母,与其费尽心机为子孙捞票子、谋位子,不如留下嘉言善行,给子孙作个好样子。隋朝名臣房彦谦为官清廉,所得俸禄大多周济了亲友,“家无余财”。他告诫儿子房玄龄:“人皆因禄富,我独以官贫。所遗子孙,在于清白耳”;明代廉臣郑照,在任上“无贪利,无失政,无冤民,操守甚峻”,当他的孙子口渴想吃鄱阳梨时,他用瓢舀起湖中清水给孩子解渴。时人撰联赞曰:“拜命治华封,百里苍生沾雨露;乞辞归故里,一瓢清水付儿孙。”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房彦谦、郑照没有为子孙谋计有形的家财,而是以身示诫、作出表率,留给子孙清廉自律的家风,这种无形的精神财富才是最宝贵、最深远的。正所谓:“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留下再多的金银财宝总有坐吃山空的一天,而忠厚朴实的品行、好学上进的传统却是真正“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让子孙后代受益无穷。
留家财不如留家风,中国共产党人深谙此理,众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身体力行,为我们树立了标杆。毛泽东给自己定下三条原则:“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周恩来曾立下“不许请客送礼”“生活要艰苦朴素”“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化”等“十条家规”;陈云给家人定下“三不准”:不准搭乘他的公务车,不准翻看、接触他看的文件,子女不准随便进出他的办公室……这些广为传颂的家风故事,体现的正是共产党人“肝胆许国计、清廉传后人”的清醒和智慧。
留钱莫若留贤,造财不如造才。树立良好家风家教,党员干部当知行合一、以身为范。既要克己自律,做遵规守纪清正廉洁的表率,又要管好家人,对子女要“内正心、外正容”,立规矩、定标杆。如此,才是惠及子孙的深远之计,亦是留给子孙最大的财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以史为镜◆
学纯语正——清代贤臣陈瑸的家书
广东雷州陈瑸故居,在门楣上可见“贤良基址”等语。据说,陈瑸逝后,故居逐渐倾圮,乡人感念其恩,各家各户捐砖献木,在原址依据故居原样进行了重修。一座故居,砖木出自众人之手,表达了乡人对陈瑸的怀念与敬爱之情。陈瑸是清朝康熙年间清官,以“官吏妄取一钱,即与百千万金无异”勉励自己坚守清廉品质。他重视家风养成,身教言教并重,理论实践兼顾,培育了“清廉卓绝”的良好家风。
陈瑸(1656年—1718年)出身寒门,康熙帝曾坦言,陈瑸“生长海滨,非世家大族,无门生故旧”。与多数寒门子弟一样,陈瑸也是通过科举考试步入仕途的。备考的岁月,陈瑸绝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幼年时代,他即“矢志不在温饱”,志在“学儒者之学,行浮屠之行”。“儒者之学”的核心是仁爱,“浮屠之行”的核心是慈悲。传统士大夫讲究“修齐治平”,即从“修身”起步,将“仁”的志向层层递进,延展到家国天下,实现“博施济众”。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雷州遭受台风袭击,海水倒灌,“家家悬磬,处处寒烟,村落丘墟,人愁菜色”。虽然只是一介书生,陈瑸请求当地官府主持修堤。然而,他的呼吁却被当成耳旁风。他并不气馁,索性借助自己在家乡耕读的好名声,号召乡亲捐款,雇劳役修堤二百多丈。当地评价他“乐善好施,罕与伦比,恤灾救患,极其笃诚”。可以说,陈瑸将“儒者之学”付诸实践,体现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大志向。由科举进入仕途后,陈瑸历任福建古田知县、台湾知县、台厦兵备道、湖南巡抚、福建巡抚、闽浙总督等职,其间三次渡海赴台任职,累计任期近十年,对台湾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官吏妄取一钱,即与百千万金无异”,这是陈瑸坚守清廉的基本信条。他认为,许多人失去节操,就是从“取一钱”开始的。事虽小,质已变。因此,做官必须守住底线。在《论语·述而》中,孔子曾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操守与富贵之间,陈瑸断然选择前者。他一生克勤克俭,“服御俭素,自奉惟草具粗粝,居止皆于厅事,昧爽治事,夜分始休”。做官二十年,没有携过家眷,只为专心公务、节约开销;异地为官,没有幕僚,只有老仆跟随左右;奉旨巡海,自带干粮,粗茶淡饭,谢绝沿途接待;福建巡抚任上三年,不讲排场,能省则省,节约公费白银一万五千多两;死后没有家产,仅一席旧袍覆身,可谓“生时俭,死亦俭”。他强调“平生赋性不犹人,纵到为官依旧贫”,把清苦节俭从生活习惯上升到自我约束的高度。闽台远离京城,民情纷繁、矛盾多样,对地方官办事能力要求高。陈瑸有志向、有操守,为他做官做事增添了底气。初任古田知县,当地胥吏“盘踞衙门,最为民害”,陈瑸依靠朝廷授权和民众支持,毅然举行了一场对胥吏的考试,留用优者,裁汰劣者;担任台湾知县期间,他发现狱中不少在押囚犯蒙冤,遂冒着丢官降罪风险,查清真相,开监放人;清廷统一台湾后,将郑氏庄田和新垦荒地纳入“官庄”,收租补贴当地官员,但有些“官庄”蚕食民田,引发民怨,担任台厦兵备道期间,陈瑸带头将名下两所“官庄”年租三万两悉数交公,随后革除全台所有“官庄”,大幅减轻农民负担。做这三件事,需要面对既得利益者的阻挠,没有足够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是很难做好的。高远的志向、廉洁的操守、成大事的勇气,三者叠加,共同构成了陈瑸教育子女、树立良好家风、传承从政理念的基础。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所有读书人都将做官视为人生理想,孜孜以求,不惜代价,甚至将升官和发财关联。陈瑸却不是这样的人。每每赴任,他没有兴奋,只有忐忑,并将这种情绪诉诸家书,告知子侄:——“大凡做官,苦乐存乎其人之胸次,非官能苦之乐之也”。——“父任一方重寄,百凡关心,兼食用甚贵,吃苦倍甚,又乏家仆奉侍,老境至此,做官何趣?亦且得耐去”。——“官到海外,生还不易,父已以死自处,即死男勿苦痛。为男子出仕卒于官,亦是常事”。陈瑸之子曾想去探望在外地为官的父亲,竟因路途遥远,家境困窘,出不起路费,没有成行,非常失落。对此,陈瑸在家书中好言劝慰:“家计淡泊,汝们清苦,且忍耐过日。”在家书中,他语重心长地告诉儿子:“做县令,乃为公家守财,为百姓分忧之日,断无自守之而自盗之,不为百姓而为家计之理。汝父誓不寄银回家,为此也。”作为读书人,陈瑸渴望建功立业,但千里赴任带来的却是与家人骨肉分离、天各一方。作为性情中人,他感到矛盾、寂寞。他曾感慨“十余年父子得一相见,此岂易事”。于是,家书成了他宣泄情感、自我调节的重要载体。他这辈子写过许多家书,传世的有42份,从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时间跨越四分之一个世纪。纵然做官清苦,陈瑸不负使命,甚至将生死置之度外。他的人生理想是效法儒家先圣,克己复礼,为民请命。做官只是实现人生理想的途径,而非目标。上报皇恩、下为黎民的信念,追求圣人境界的力量,支撑着他坚守下去。正如他在家书中所说,“士君子既以身许国,有土有民,皆当尽心竭力,以供厥职,未可以地之难易生烦恼心、生退诿心”。陈瑸期待两个儿子也能考上进士,重现北宋苏洵、苏轼、苏辙“一门三进士”的盛况。因此,他在家书中直言:“惟男兄弟发愤,自相师友,日夜揣摩,以期必遇,或得父子聚首都门,是又胜官吏部万万也。”毕竟,这既是光耀门楣的佳话,更是人生理想的延续。没有虚情假意的高调,只有真情流露的表白。对于做官的经历和感受,既动之以情,坚持实事求是,言明做官不易,又晓以利害,将做官的意义上升到儒家政治理想的高度,走大道,行大义。陈瑸传世的42份家书,除了3份谈家庭琐事之外,其余39份俱是指导子孙读书和考试的。在他看来,“修齐治平”这四件事,“修”是第一位的。做官先做人,做人要修身,修身需读书。陈瑸认为身正才能学优,在家书中对孩子们提了很多要求。比如淡泊名利,静心研读,不赞成过早沉溺社交,扰乱心志。他写道:“在家照常,勿轻到府县衙门去”;“最要紧是勿接泛人,勿理闲事”;“勿轻写书札,与人来往”;“清心寡欲,作文机神自生,‘寡欲’二字最要”。比如在钱财上要适可而止,不能盲目置办家产,“田土最累子孙,不可多置,仅得免家中买米足矣。闻男有凑人买田,不好”。比如要周济弱者,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众乐乐”,他写道:“冬至令节,汝父在官署遥拜,汝可将附到些俸余,多备酒食供奉,随聚族老幼一会言欢,略表汝父寸忱,好好”。又说:“目下米贵年饥,一升半斗必务相通,切勿过作打算,止谋自家朝夕,不顾门外饥乏”。借此,陈瑸着眼的是培养孩子们的品格志向。正如他在家书中所说,“勉之勉之,扶危济困,吾儿万里之程,此可观其初发轫也”。陈瑸认为读书要心无旁骛。比如,他主张“读书宜在乡下”,让孩子们尽可能到农村老宅读书,而不是留在城市中读书,原因有三:“早晚须钱出街,不便者一;子官幼小,恐防检不及,误入戏游场中,不便者二;且有旧朋亲知来往应酬,必荒本业,不便者三。”又比如,他认为读书时减少外出游历,最好是如董仲舒一样“目不窥园”:“关门读书,勿干预外事,要紧要紧。”再比如,读书不能抱侥幸心理,“切勿妄想夤缘,以坏家声”,“入门一步错,则余无言足矣”。陈瑸应试次数多,经验丰富。在他看来,要想在科举考试中考出好成绩,首先要端正态度、在思想上重视起来,“汝爹中年得举,无足甚喜。闻知仍当照常用心读书,百凡视昔,倍加谨慎为可”。儿子将赴省城考试,离家前夕,陈瑸在家书中耐心教授考试技巧,他还多次把程文寄回家,令其学习参考。人虽不在身旁,但通过家书的教导,陈瑸希望孩子们能够成为勤奋学习、淡泊明志、有同情心的谦谦君子,这也正是儒家政治理想中选用官员的基本标准。陈瑸以清廉著称,号称“苦行老僧”,他的政绩和政声赢得了两岸民众高度赞誉。为了纪念他,台湾人民捐塑了两尊陈瑸像,一尊留在台湾的“名宦祠”,一尊用船送到陈瑸老家雷州的“清公祠”。尽管他的子孙没有做大官、出大名,但通过家书传承,陈瑸塑造的“清廉卓绝”的家风不但促成了陈氏家族“闺门雍睦,礼法恪敦”,而且成为许多人学习和效仿的榜样。清人景鋆在《陈清端公家书原序》中,将陈瑸家书定位为亲切著明、言近旨远、学纯语正、身正响远等四大特色。家书中,只见温馨柔和的关照,只见反复叮咛的亲切絮叨,只见宗法程朱的沛然之气。陈瑸的家书文字亲切,语气平易,内容实用,很接地气,就连景鋆看了之后,也感慨醍醐灌顶,“虽不获见公之面,犹获私淑遗书,如下当头一棒”。陈瑸的家风养成,既需要个人努力,更脱不开环境的影响。一是程朱理学的熏陶。顺治以降,清廷以程朱理学为正宗。陈瑸不但全盘接受,而且身体力行。他要求孩子们读《四书集注》《朱子文集》等,写文章重“理”重“气”,强调“理不足故无深思,气不足故无厚力”。他在台湾做官期间,不但修缮孔庙和县学,而且广设义学、社学,招集生徒,延师授课,提供奖励,更要求学生多读原著,仔细体认,通晓深意。他还主持修建朱子祠,弘扬程朱理学;主持岁、科两试,亲自评阅试卷,严查冒籍替考。二是雷州的文教氛围浓郁。雷州半岛远离全国政治文化中心,但并非文化荒漠,早在宋代,雷州学子就对参加科举考试既有期待,更有可喜的成果。陈瑸在《二苏香灯记》中讲道:“仰止二公之亭,即思学二公之文章;学二公之文章,即思学二公之气节。他日立朝正色,以文章名海内。雷阳僻壤,未必不有其人。”文中所赞的“二苏”,即苏轼、苏辙。仅以陈瑸老家海康县为例,宋代和明代分别有2人和8人考取进士。明清时期乡试中举的更达97人。陈瑸本人曾受雷州知府蒋洞思之聘在义学教书。崇尚文教的氛围,使读书修身在当地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重视。三是读书传家的家族精神。中国人重视“耕读传家”。陈瑸兼有“学问渊纯”和“事功彪炳”,他最看重的,还是读书。在他看来,人生之追求,既要“保身读书”,更要报效国家,实现“家之肖子,国之贤臣,胥是乎出”。对于会影响读书报国志向之事,他都希望孩子们不要沾染。这样的观点主张,有时代性,有个体性,源之于心,律之于己,惠之于民,形塑家风,传承至远。陈瑸以身作则,以家书为载体,宣扬以孝为先的家国情怀,仁爱为本的治国理念,以读书为中心的成才路径,并将文化传承融入地方治理特别是文化教育事业的实践中。陈瑸对孩子们读书作文做人的高标准严要求,用心良苦,志存高远,成为为人父母的榜样。他塑造的良好家风,在稳定家族共同体的基础上,不但影响了许多家庭及其子孙后代,更影响一方民风和社会氛围。◆专业讲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