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入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其中: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产权单位在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等;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外(1月1日—2月28日、5月1日—6月15日期间且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严格按规定、按权限进行审批报备,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都要主动配合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扫“防火码”或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主动上交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违者将依法处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排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隐患排查整治。要督促监护人加强对痴、呆、傻、聋、哑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和管控。行业部门要加大巡查巡防力度,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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