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自助行为”可以有

政务   2025-01-20 21:48   四川  



有人欠债不还,债主可以擅自搬欠债人的东西抵债吗?

有人吃霸王餐,饭店老板能扣人吗?

有人交通肇事后意欲逃跑,受害人能自行锁车进行阻拦吗?

这些生活中经常发生又长期困扰公众的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在这里,我们一起来共同解答这个疑问。



案例回顾



2018年初,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董某向于某支付货款2.6万元。判决生效后,董某没有按期履行,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发现董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于某打听到董某的货车停放在句容市某地,随即赶到现场进行确认后,立即拨打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并告知了相关情况。由于情况紧急,且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需要一定时间,于某便自行扣留了董某的车辆及货物。经过一番周折后,董某最终还清了于某货款,取回了车辆及货物。事后董某以于某私自扣留车辆及货物为由,向法院起诉了于某,要求赔偿车辆折损、货物过期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2021年1月,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这就是《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适用“自助行为”规则裁判的案件。



案例分析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助行为”呢?

我国《民法典》第1177条第一款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同时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条在法律上称为“自助行为”规则,是《民法典》新增条文。‌自助行为是指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采取必要的扣押、拘束等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侵权免责事由,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合法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董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于某发现董某藏匿的财产后,于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紧急情况下扣留了董某的车辆及货物,并及时告知了法院工作人员。并且在董某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后,于某及时通知董某取回了货物,符合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


“自助行为”构成要件



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自助行为的范畴呢?举几个例子,比如说顾客吃霸王餐后想逃单,店家将其留置后报警,该行为合法,店家不承担侵害人身自由的责任,属于自助行为;又比如行人被车撞后,为了防止对方逃逸,拔掉车钥匙后报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必要范围,也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要实施“自助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须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赌债、嫖资等就不能适用“自助行为”规则。且自助行为只能针对侵权人,不能对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措施。

2

情势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必须是有紧急的情况发生,并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能采取调解、报警、诉讼、仲裁等方式获得保护,就不能适用“自助行为”。

3

采取的措施合理且必要。如果采取拘束人身自由的自助行为,应当适度,应当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例如有人吃霸王餐后企图逃单,店主将他暂时扣留在饭店内,并立即报警等待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店主的暂时扣留则不构成违法,店主的行为是合法的“自助行为”。如店主有故意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4

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行为人在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报警求助、请求调解等。









公职律师提醒


法律赋予我们合法权利,但不能为我们滥用。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情况紧迫且无法立即获得国家机关的帮助,我们可以采取合理限度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明白法律虽然肯定自助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采取自助措施时可以“为所欲为”。换言之,自助行为必须要有分寸,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自助行为一旦超过限度,自助者就可能成为“侵权人”。对此,《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滥用“自助行为”,将面临法律风险。



法条链



向上滑动阅览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川中监狱(案例分析由监狱公职律师伍家焰提供)

 猜你还想看 

四川监狱微信公众号获奖!四川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工作会在泸州召开

实用贴 | 监狱民警专用 “字体”修炼手册

划重点,那些“不能说的秘密”!

四川监狱
权威发布动态信息,反映基层执法实践,展现队伍形象风采。关注“四川监狱”,让你了解真实的监狱管理与监狱生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