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里的烟花“风云”

政务   2025-01-21 19:16   四川  





春节,作为中华民族最为重要的传统节日,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盼。烟花爆竹的声声脆响,为这个喜庆的日子增添了浓浓的节日氛围。然而,欢乐之余,我们不能忽视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与安全隐患。接下来,公职律师将和大家一起深入探讨相关案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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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被判刑


2023年12月,黄某与何某商议合伙无证经营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2024年1月4日,二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且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非法制作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后二人被举报,警方现场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约130公斤。湘潭县人民法院以黄某、何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生产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标准等条件,且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案例中,黄某与何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合伙经营烟花爆竹生产作坊,严重违反了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的严格许可制度。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鉴于其本身的易燃易爆特性,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售卖等环节均受到国家严格管控。二人在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还雇佣他人非法制作烟火药,无疑是将周边群众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极有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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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4年12月13日,山西省临汾市李某某和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他人兜售非法储存于尧都区乔李镇乔李村李某某家中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对二人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非法所得。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售卖烟花爆竹需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严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对于商家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的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界定:若商家发布的信息仅为指示性或提示性内容,如告知客户前往获得许可的指定地点购买烟花,该行为合法;但倘若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并非许可指定销售地点,或者采取送货上门等销售方式,无论商家是否持有销售许可证,均涉嫌违法。并且,通过微信朋友圈兜售烟花爆竹,会极大地扩大潜在风险范围,众多购买者可能因缺乏安全意识和正确操作知识,在燃放时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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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4年12月28日,公安雁塔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查获辖区东三爻华发安泊府项目负责人李某在工地违法燃放的烟花爆竹。李某因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处行政罚款500元。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类型。李某被处罚的案例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所在地区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同时,我们还应当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一旦发现身边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公职律师提醒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但大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和合法的燃放区域,避免因不当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舒筱桐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女子监狱(案例分析由省女子监狱公职律师张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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