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能否申请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2:欠付工程款能否主张利息?
案件事实:2011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外墙保温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某街道移民安置单体楼二期工程的18号、20号楼外墙保温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1年12月该工程交付使用。2012年11月20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经结算1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量为7280㎡,外墙乳胶漆7805.37㎡,20号楼外墙保温16270㎡,外墙乳胶漆16600㎡,工程款合计2301457元。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2070000元,其中80438元由被告代付给吊篮公司。
原告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返还拖欠工程款481083.35元,并承担从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外墙保温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纠纷的酿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主张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739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自认的207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装修工程款231457元及利息65154.81元(以231457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按年息4.35%计算)。二、被告承担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231457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一审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3869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宣判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认为:1、申请人的诉请应得到支持;2、和申请人同时分包的其他承包人都获得了该部分设计变更部分的增加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申请人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条是关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的规定。本条沿用《92年意见》第208条的实质内容,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除非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获得救济,裁定生效后即产生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的请求、事实理由起诉的效力。一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存在错误,则损害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存有争议。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若允许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变为不生效,程序难以操作,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本案一审原告依据一审判决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应该是不受理的,现生效判决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建议一审原告向中院申请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涉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结语:
通过对现行法条理解,准许撤诉的不能申请再审,同理,按撤诉处理的,亦不能申请再审。原告上诉后,二审开庭又不出庭,这种事一般发生的很少,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程序的戏弄,确因开庭有时间冲突,申请延期都是可以的,当然这只是裁定书所载,具体要看卷,看有无准确通知开庭时间,是否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是否收到开庭通知等等。但本案,一审实体结果处理应该是大差不差,看其上诉理由就可以看出,都是主观单方文字性表述,并无真凭实据。再者,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对民事领域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