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案 例
民法典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解 读
数字化时代,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来源 | 夏都西宁
责编 | 陶宜寿
复审 | 杨文俊
编辑 | 黄梅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