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某物流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混凝土泵车,车辆交付几天后,该车的生产厂家将案涉车辆远程遥控锁机,由此给韩某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由某物流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0日,韩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某物流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混凝土泵车并完成了车辆交付。车辆交付后,韩某将案涉泵车挂靠在某设备租赁公司开展经营并已实际出租。2023年7月21日,案涉泵车进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但一直断断续续难以正常工作。直至2023年7月31日,该车因生产厂家远程锁机完全无法启动,该期间产生了租金、驾驶员工资、泵车堵管清理费等实际损失。此后,案涉泵车完全停止工作。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韩某另行租赁泵车替代原泵车开展施工作业。韩某与某物流公司多方协商未果,某物流公司无法解决生产厂家锁机的问题,韩某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二手设备买卖合同、退还已付购车款并赔偿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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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在交付案涉车辆后,因生产厂家将案涉车辆锁止,韩某无法使用案涉车辆,更无法通过案涉车辆开展经营,取得收益,韩某购买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支持韩某解除案涉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且判决某物流公司退还韩某已支付的购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基于合同相对性,即使因第三人侵权(即生产厂家远程锁机)导致车辆不能使用,某物流公司也应当依法向韩某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某物流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的纠纷,其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损失赔偿金额和范围,因韩某在车辆交付后实际产生了相应的损失,且采取了替代交易,法院依据损益相抵规则及公平原则合理确定了其具体的赔偿金额。一审判决后,某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于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交付的泵车在交付后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韩某的一系列损失,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某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案特殊情况在于,案涉车辆无法使用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而某物流公司与第三人存在其他纠纷,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本案的难点在于韩某具体数额损失的确定,应当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及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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