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时刻」夜间玩耍“网红摇摆桥”受伤,责任谁担?

民生   2024-11-14 16:15   重庆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某户外运动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张某自担30%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6日晚9时30分,张某通过购买门票进入被告经营的网红摇摆桥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从桥上被甩下后骨折。张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计花费治疗费用及后期复查费用18296.9元。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目前未达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为260日,出院后护理时限为80日,出院后营养时限为80日。



另查明,被告在其运营网红摇摆桥入口处张贴了《温馨提示》其内容包括提示网红桥具有危险性、容易受伤,不宜游玩的人群、禁止穿戴的物品、掉桥后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张某受伤当晚,被告经营场所内彩灯闪烁,声音嘈杂,视线比较模糊,且其经营场所面积较大,配备的安保工作人员较少。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经营的网红摇摆桥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设施,防止游客在使用该设施时受伤是被告应该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被告在夜间经营该项娱乐设施时,由于夜间灯光视线等影响,可能会存在游客未看清被告在经营场所张贴的《温馨提示》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情况,被告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责任,在经营摇摆桥时应当加派人员进行口头提醒、游玩引导及事故后的及时救助,而本案被告所在场所面积较大,安保人员较少,又在夜间经营,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故被告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对于其自身安全以及周边环境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在庭审中也陈述其多次选择摇摆桥玩耍,其应当对于该项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合理的认知并知晓参与该活动可能会导致的损害后果,故原告对其受到的损害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本院酌情认定对原告受到的损害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户外运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费21236.2元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案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基于合同义务对于购票进入游玩的游客具有防止其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通过张贴《温馨提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夜晚,该场所经营者在夜间经营更应当注重安全保障,加之其场地大,安保人员少等情况,原告张某进入被告所经营的场所游玩时不慎受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选择夜间到“摇摆桥”玩耍,其作为成年人对于其自身安全以及周边环境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多次游玩摇摆桥,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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