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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您讲述:廖某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991年,廖某滨开始“混社会”,期间认识了严某勇、刘某民、刘某杰等人,并通过经营油罐车等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1995年至1999年,廖某滨伙同罗某、张某海等人,实施“红番部落”聚众斗殴等犯罪被判刑。2003年9月刑满释放后,廖某滨凭借“打出来”的名气,又网罗了张某、陈某、季某云等人。同年底至2004年3月,廖某滨带领、指挥罗某等人,通过实施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打压荆门城区“拾桥帮”,逐步形成以廖某滨为首,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在荆门城区等地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入股公司等行为敛财,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巨额资产。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案件57起。其中涉及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包庇等犯罪,违法行为20起,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1月18日,荆门市公安局指定沙洋县公安局办理此案,县公安局抽调44名精干警力成立代号为“11.18”的专案组对廖某滨犯罪团伙案件展开侦办。2018年9月1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廖某滨等3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包庇罪等10项罪名,对廖某滨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对罗某等29人判处2年至14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廖某滨上诉后,2018年12月29日,荆门市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沙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对廖某滨等人涉黑资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对廖某滨在某矿业公司50%股权以及位于荆门城区的四家公司20%股权、7个门面、5套住宅、2台轿车,总价值7000余万元的资产依法予以没收。
荆门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邹某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关照”廖某滨团伙涉黑涉恶人员并收受其“感谢费”。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荆门市、沙洋县等多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平安法治荆门
编辑:邵鑫玥
审核:赵 俊
东宝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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