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故事汇展播(一)| 恶名远扬,人称“曹屠夫” 全力追捕,沦为“阶下囚”

文摘   2024-08-16 10:47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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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您讲述:曹某军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990年,23岁的曹某军从农村来到京山,开始跟随京山人屈某在京山城区混社会。1992年,曹某军在京山县城与“混混”江某滋事斗殴,互相砍杀,身材不高,但十分魁梧的曹某军因力气大、不怕死、下手狠而一战成名,被京山混社会的人称为“曹屠夫”,从此有了一定的恶名。1994年始,屈某逐渐淡出“江湖”,曹某军取而代之,先后网罗张某军、王某、吕某成等人继续在京山混社会。1995年6月,曹某军逞强斗狠,因细小琐事持刀将游某的手指砍掉。1997年1月,曹某军因琐事用棍棒殴打章某,致其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曹某军团伙与当地混混“毛猴”发生矛盾,双方纠集近百人在京山乌龙桥聚众斗殴,曹某军及其同伙打出了声势,虽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但曹某军的恶名进一步张扬。


  2007年12月,曹某军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释放后,将张某军、王某、吕某成、张某涛、王某彪等人招至麾下,明确要求手下称其为老大,并通过其张某军等主要骨干招募、管理组织成员,在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纪律和规矩,正式确立了“曹老大”在京山地区的强势地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了豢养团伙成员,维系组织的发展壮大,曹某军带领组织成员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获取工程等形式以黑敛财、积财养黑。


  随着“队伍”的不断壮大,曹某军开始长期称霸于京山城区和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30余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群众的软弱,让曹某军及其手下更加嚣张,多次强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强买山林、强占集体资产、强占村民土地、欺压残害群众,干扰、破坏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秩序,致使村委会职能不能正常行使,严重危害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恶名远扬。


  2018年8月,荆门市公安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京山市以曹某军为首的涉黑团伙通过抢夺基建工程、侵占他人和集体财产、盗采高档树种等非法手段获取不法利益、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涉恶线索。


  2018年8月31日,荆门市公安局异地用警,指定钟祥市公安局侦办曹某军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钟祥市公安局从各警种挑选精干警力23名,组建“8.31”专案组,京山警方全力配合,钟祥检法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办案,进驻京山开展全方位侦查工作。


  “8.31”专案组全体侦查员经过200多个日日夜夜的艰苦奋战,行程3省12县市区10余万公里,走访调查200余名受害人、证人,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查明了以曹某军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的大量违法犯罪事实,获取了扎实的证据,查实曹某军等人涉黑团伙近十年来在京山城区及周边地区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40余起。


  2018年11月14日,荆门市公安局调集巡特警、武警及钟祥、京山等地警力,远赴天门实行“斩首行动”,抓获该案头目曹某军。到2018年底,18名涉案成员悉数追捕到案。


  2019年12月16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曹某军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判处曹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军等18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决定执行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在曹某军案件当中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284.6万余元。纪委监委共立案查处公职人员4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

来源:市扫黑办、平安法治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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