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路灯掉落砸伤行人,由谁担责?

文摘   2025-01-08 14:30   山东  

路灯突然掉落,砸伤路过的行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31日下午,原告马某在人行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时,突然被一根倒下的路灯杆上的路灯砸中致伤,后原告马某陆续住院治疗了194天,花费医疗费52万余元。原告马某认为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路灯的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后经鉴定,马某的人体损伤构成七级、八级、九级、九级、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路灯属于城市道路照明公共设施,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和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法律授权承担对案涉路灯的管理职责,系案涉路灯的管理人,负有对路灯杆上的路灯进行巡查检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安全运行等职责。本案中,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和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人行道旁的路灯杆及路灯杆上的路灯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路灯杆上的路灯突然倒下并砸伤在路上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马某,造成原告马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原告马某在道路上行走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观察车流,合理规避自身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风险,但在道路上行走,常人难以预见被路灯杆的路灯砸伤的风险,该风险不在行人正常出行的预见并预防其风险认知范围之内,故原告马某在道路上行走被路灯杆上的路灯砸伤,原告马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和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对路灯杆上的路灯砸伤原告马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路灯杆属于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在国家,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法律授权承担对路灯杆的管理职责,应当履行对路灯杆的日常维护义务。路灯突然掉落看似飞来横祸,其实是管理者没有履行对路灯杆妥善维护以保证其安全性的义务,应当对行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供稿:郭仓人民法庭

编辑:胡璇

初审:王博

终审:孟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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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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