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法院的裁判到底在惩罚谁?

学术   其他   2024-12-04 10:59   河南  



法院的裁判到底在惩罚谁?

(根据本人之前作品修订)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司法恶果】前一段时间,在路边看到一个老太太坐在凳子上,每逢看见路过的人就喊:“帮帮我,拉我一把,我站不起来了”,路过了很多人都没有伸出援手,我想去帮忙,但仔细想了想,还是后怕,正在犹豫的时候,老太太自己努力站起来了,由此联想了这么多和很久以前的关于扶人案件!


近期,一直在思考:“法院的裁判到底在惩罚谁?”,研究这一问题或现象,还是要看法院裁判的应然和实然,以及司法程序的设置和实际运营的效果和引导作用。裁判效果好不好?“不看广告,看疗效!”。

1、裁判的实际效果
【应然】一份理想的裁判文书,不仅要符合法律程序和实体的规定,还要符合社会大众的基本价值判断和共同认知,不仅实现个体正义还要实现群体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以理服人,换位思考,符合人性且接地气,不吹毛求疵。
【实然】现实中部分裁判,确离应然很远,正确的裁判作出应当是依据法律规定查清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推定事实查明真相做出裁判;现实中确有很多裁判先预设结论,然后从证据中挑出可以证明预判的证据,忽略不符合预判的证据,最终证明自己的预判是正确的预判。这样的裁判无法做到以理服人,违背人性,不符合常理和常识,往往让社会公众大跌眼镜,有的裁判还会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

2、裁判的成本分担
【应然】依法合理维权的成本应当逐步降低,并转给违约违法者,让违法违约者的违法违约成本逐步增加,比如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应有败诉者承担(恶意引发诉讼者承担),应当鼓励维权,惩罚恶意违法和违约的行为。
【实然】诉讼费预付制度和大多数律师费不被支持的规定,严重阻碍了正常维权行为的进行,很多依法维权者被高昂的费用堵在正义的门外,因为实现正义的代价过于昂贵(金钱和时间成本)。同时,高昂的维权支出和较长维权周期也成为了违约违规者的保护伞,让违约违法者逍遥法外自由自在。很多维权者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钱财和时间,由此导致维权的性价比太低,努力维权的结果却让维权者自身得到了惩罚,违约违法者却毫发无损。

3、裁判的引导作用 
【应然】一份理想的裁判文书,不仅公平公正,还要对社会大众进行正向引导,起到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作用,让违约违法者不敢轻易违约违法,严惩恶意违约违法,通过裁判文书的正向引导,案件越来越少,最终实现法治国民教化,使人遵纪守法,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和睦相处。
【实然】很多判决起不到正向引导作用,反之让很多违约违法者获得利益和保护,让违约违法者的违约违法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老实人吃亏,守法守约者受损,依法维权亏本等现象频繁出现,导致纠纷越来越多,恶意调解和稀泥,强制诉前调解拖时间,二审维持率虚高,执行力度不到位等等,都让法院裁判的正向引导作用大打折扣,或出现反向引导。

4、法官的裁判状态
【应然】理想中的法官应当是衣食无忧,独立思考,居中裁判,充满智慧和威严,不仅是法律专家也是品德高尚受人尊敬的人士,温文尔雅,以德服人,以理服人,爱人如己却也嫉恶如仇,法学理论高深,语言表达通俗易懂,裁判艺术让人心服口服,裁判理念让社会公众获得认同和共识。
【实然】现实中的法官是司法民工,起早贪黑,案多人少,多头受气,业绩考评,压力巨大,收入微薄,苦于奔命,升迁缓慢甚至无望,生活的压力压的喘不过气,想让法官从现实中脱离再回到现实中裁判,简直是痴人说梦,非常困难。增加办案人员,提高法官待遇,减少不合理的业绩考核刻不容缓,让司法审判回归自然属性,不再人为管控。‍‍‍‍‍‍‍‍‍‍

5 、程序的实现状态
【应然】理想的维权程序应当是快捷和低成本的,让维权者轻松维权,让违约违法者快速受到应有的惩罚,让违约违法成本增加,不敢违约违法。不服一审,轻松上诉,不让当事人因为上诉费用放弃上诉权。上级再审下级,回归合理状态。生效判决作出法院不再接受申请再审,自己审理自己,期待自我纠错总有些无趣和不符合人性,偶尔可以,经常不现实。‍‍‍‍‍‍
【实然】立案难,费用高(诉讼费律师费等等),执行难,维权路上各种难,到法院虽然不是为了走程序,而是为了获得实体正义,但现实很残酷,先不说实体,就是走程序也很不容易,反而越来越难;二审改判越来越难,各种难,多少当事人因为上诉费用放弃上诉机会,被迫接受不公正的判决,申请再审也因为没有上诉而导致再审无法进行实质性审理而被驳回;“正义有价,人穷莫来。”本不该在现代社会出现,让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维的起权,该赢的能赢,赢了官司不输钱,尽可能短时间获得正义,缩短获得做后公正的周期,不让没有必要或人为制造的程序拖延时间,增加程序难度。合理设置管辖,不让管辖权成为辖制维权的障碍和屏障。立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理,增加立案难度。

不再一一列举了,说不完,真的说不完,懂得都懂,装懂的也懂。‍‍‍‍‍‍‍‍‍‍‍‍‍‍‍‍‍‍‍‍‍‍‍

以上是个人观点,完全是胡说八道,不要与我一般见识,现实社会并非绝对,并非非黑即白,往往是灰色的,是应然与实然的混合体,复杂和简单的综合体,共性和个性的共存,话不多说,欢迎大家斧正拍砖!

以上内容为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亲身经历,不能代表全部,仅为个例,不能以偏概全,如有不妥请及时告知!同时欢迎各位同仁留言吐槽,与大家共勉,一起见证法治的进步!

欢迎投稿:13803718129@163.com

声明:本公众号所发布信息,部分收集整理自网络等公开渠道,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转载或发布文章的观点和见解系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或反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监事 综合事务部主任 专职律师

王律师辉
律师便利信息|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 | 律师推荐 | 实用信息 | 原创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