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100%核查

文摘   2024-06-14 12:35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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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部署,为全面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国家消防救援局定于5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100%检查。

执业的服务项目: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系统”;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重点检查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重点检查内容:

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是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击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违法行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二)检查过程中逐项判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和服务水平,通过强化监管,鼓励和扶持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录入“系统”的“不具备从业条件机构公示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纳入公示栏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公告,并对其在本辖区已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辖区内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异地注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抄告注册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核查从业条件,形成监管合力,防止失控漏管。


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水平,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的统一部署,现决定于即日起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100%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注册消防工程师信息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shhxf.119.gov.cn/)核查,消防设施操作员信息通过登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核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系统”;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相关要求


(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及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对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整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社会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共同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更好的服务质量为全市火灾稳定发挥最大作用。

(二)各社会单位要全面排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主动整改问题。鼓励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积极举报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协助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检查。


日照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6月13日


▌来源:综合指导科

▌制作:日照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编辑:潘磊   校对:李世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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