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庭前会议 —— 刑诉法Day3 | 2024主观题

文摘   2024-07-12 21:01   上海  




【法考天天记 · 刑诉法Day3

庭前会议

1.召开情形

(1)依职权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会议功能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④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⑤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⑦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⑧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⑨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⑩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3.主持和参会主体

①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②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③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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