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正能量,本中心推出《律师来了》专题栏目,向街坊们科普身边的法律问题,敬请垂注。
女职工权益保护又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尤其是现如今女职工因为怀孕而遭到公司解雇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女性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增城街坊黄小姐是一公司的销售,到2024年已入职3年,由于怀孕即将分娩,黄小姐向公司提出休产假,却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黄小姐非常迷茫。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刘碧云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刘碧云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黄小姐在孕期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时,公司不得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关系。公司无故解除黄小姐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其应向黄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于孕期的黄小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向黄小姐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
via: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如有侵权,可与本公众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