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年来,增城加强各项检查
尤其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石滩就有两个商户
因违规储存烟花爆竹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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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下午,石滩镇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现场发现该经营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认定,该经营部存在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经营部处罚款¥25000(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上午,石滩镇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富江四街一阁楼仓库进行烟花爆竹“打非”专项检查,在现场发现该仓库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和称重,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重量约 228.9kg,该仓库使用人姚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调查认定,姚某存在违规储存约重228.9kg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姚某没收违规储存的约重228.9kg烟花爆竹,并处罚款¥7000(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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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者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储存烟花爆竹;
(三)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得储存烟花爆竹,但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经批准燃放而存放的除外。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等有关活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零售经营者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批发企业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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