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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利用自己的银行卡
帮助他人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轻松赚取“好处费”?
且慢!且慢!且慢!
这绝对不是发财的门路
而是通往犯罪的“捷径”
案情回顾
11月16日,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根据资金快打线索,发现辖区居民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存在异常,民警第一时间进行分析研判,立即围绕涉案嫌疑人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及时固定相关涉案证据,随即将邓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通过微信与违法犯罪分子取得联系,此后明知对方向其银行卡内转账资金系违法涉案资金,仍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收款、取现、资金转存相关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经讯问,邓某某对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西湖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
手机卡、银行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
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
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
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向馨 齐巧晴 一审:雷冰 二审:黄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