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时任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的潘宗平,违反民主议事规则,在未经第一村民小组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将村民小组集体管理的房产进行出租,后因租房协议无效造成村集体资金损失。2020年6月,潘宗平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责令辞去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职务。
2018年10月,时任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的潘宗平违反民主议事规则,在未经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只经该组其他4名村民代表见证,擅自由其代表村小组与汤某、叶某签订《租房协议》,将该村民小组集体管理经营的两间店面房进行出租,租赁期限为8年,租金每年36.69万元。
签订协议后,汤某、叶某便对1000多平方的店面进行动工装修。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发现店面施工后十分诧异,表示对租赁合同不知情,要求汤某、叶某立即停止对该租赁房屋的装修施工。汤某、叶某未继续施工。
看着无法装修、无法投入使用的店铺,汤某、叶某充满了无奈。2018年12月,汤某、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4月 ,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租房协议》无效,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赔偿汤某、叶某经济损失87937.85元,并由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18936元。共计各类损失106873.85元。最终潘宗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被责令辞去天宁寺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职务。
违纪者反省
本想着能为村集体增收,却因为自己淡薄的法纪意识,违规出租集体房屋并引发司法诉讼,给村集体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我感到十分后悔和自责。
执纪者说
身为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本应遵章守纪,管理好、经营好村集体资产,为广大村民谋福利,但由于个人规矩意识、法纪意识淡薄,不仅乱了规矩,激化了社会矛盾,还给村集体资金带来重大损失,其行为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