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冬季冰雪旅游行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增强防范化解垄断违法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我市冬季冰雪旅游和亚冬会期间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订购、商品经营、导游导购等各类涉旅经营服务行为作出如下反垄断合规提示。
一、禁止组织、联合或成立联盟等方式从事下列垄断协议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服务价格水平、变动幅度。
(二)固定或者变更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三)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四)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五)限制服务游客、服务项目、经营销售额度的数量
(六)协议分割涉旅服务市场
(七)联合抵制涉旅服务交易
(八)其他涉嫌垄断协议行为。
二、禁止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违规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上述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