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香烟220余条!库伦交警协助烟草部门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草案

政务   2024-11-12 14:55   内蒙古  

香烟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商品

禁止私人随意运输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铤而走险

“警察同志,我们通过工作得知,一辆白色SUV涉嫌非法倒卖烟草,请求协助……”

近日,库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烟草部门求助,协助查缉一辆非法运输烟草的车辆。接到求助后,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在各卡口在增派警力,对从执勤点进入车辆进行严格排查,增加巡逻班次。大约过了十分钟,晚7时许,一辆形迹可疑的车辆进入民警视线,在协助烟草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内装载大量香烟,且驾驶员神色慌张,无法提供合法的香烟运输证明。经烟草部门对车辆内的香烟进行清点和初步鉴定,该车涉嫌走私香烟共10个品种220余条,案值3万余元。

目前,该案已移交通辽市库伦旗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处理。

此次行动中,公安机关与烟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合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成功查获了这批非法倒卖的香烟,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交通管理大队和烟草部门将继续加强协作,加大对非法倒卖香烟等违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稳定,为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库伦交警提示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ND-

供稿\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任志远

一审\黎   琼  

二审\田惠超 

终审\王汉祥

平安库伦
库伦旗公安局官方号。报道警营新鲜事儿,搭建警民联系桥,传播公安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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