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民诉Day2】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程序
(1)当事人可在辩论终结前申请追加当事人;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当事人。
如果涉及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一般为两类情况:一类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一类是法院如果不依职权追加,很有可能无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2)追加特定主体作为共同原告时(如遗产继承案件),该主体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
2.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处理
(1)一审中发现存在必要共同诉讼人未追加,应在辩论终结前,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
(2)二审中发现存在必要共同讼人未追加,应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判决生效后(此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发现存在必要共同讼人未追加,可以由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
(4)执行程序中,发现存在必要共同诉讼人未追加,应由被遗漏的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提出案外人异议,若异议被驳回,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