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泾阳县人民法院深入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持之以恒、坚定不移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坚决不让任何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1、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5、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答: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6、“三书一函”指什么?
答: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7、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8、什么是“恶势力”?
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9、“12337”平台指什么?
即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10、“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1、“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2、“三个同步”协作机制指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做到线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会商、案件同步办理。
13、什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
答: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14、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哪几类犯罪?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15、《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是什么?
(1)依法从严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方面,从严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措施;
(2)深挖黑恶势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对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在联审过程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职责,并对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法律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障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来源:重庆检察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