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跟我一起学习《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健康
2024-11-22 17:14
上海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从源头上预防和管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条例》明确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从事非法改装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原来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别提醒:电动自行车有其法定的出厂设计,一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尤其是改变电瓶容量,会改变车辆的电路耐热度,电路承受力等,带来火灾隐患、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可能引起短路、自燃等事故,千万不要——只求速度!不顾风险!《条例》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管理要求,在多个条款中引导、规范民众蓄电池携带、放置和充电等行为,着力减少因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案例:家住二楼的王某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自家单元楼下,从自家二楼的窗户“空降”下来电源线和插线板。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做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特别提醒:电动车多是在夜间无人值守情况下充电,如果停放在门厅、走道或楼梯间等安全出口、逃生通道处,一旦发生火灾没有及时发现,毒浓烟会很快向上扩散,导致整幢楼陷入毒烟密布的状态,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的悲剧。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特别提醒:不同于室外、停车场等区域,电梯是密闭空间,且电瓶车进电梯时一定会有人在电梯里,如果电瓶车在电梯内突发爆燃,电梯内无法逃生,毒烟毒气和高温会严重危害乘梯人生命安全,极易导致悲剧发生。根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三种违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条例》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做出了指引性规定。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案例:前不久,一位车主因违规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拿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所幸消防部门处置及时,该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突发事件导致周边住户及楼栋走道不同程度财物受损。对此,警方以过失引起火灾对车主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