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榄镇应急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镇内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在乙类仓库外的棚架内存放4桶甲醇,现场无危险化学品警示标识,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查明,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照片(整改前)
现场照片(整改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不当存储可能导致发生火灾、爆炸及有害物质泄漏等严重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存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环境健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