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路小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贫困生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基本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a.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b.经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c.经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d. 经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e.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f.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g.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女疾病或意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b.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c.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d.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e.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f.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