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全县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2024年10月31日前未按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完成认证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认证机构将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如拼装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违反规定加装车棚、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四、严格履行进销货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一)检查合格证。在售车型的合格证中需标注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只标注GB17761-2018一个标准的车型不得售卖。
(二)检查充电方式。先确认合格证与车辆的匹配性,接着再检查充电方式和充电接口类型,分清一齿两柱是铅酸、一齿四柱是锂电。根据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 号修改单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售卖。
(三)检查短路保护装置。小包车型检查空气开关、简易车型检查保险管,核对短路保护装置、实物电流值与电气原理图标识电流值的一致性、核对保险管实物电流值与电气原理图中标称电流值的一致性。
(四)检查控制器。核对生产厂家、电压、型号等信息,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一致。
(五)检查锂电池。11月1日起,在售锂电车型的锂电池,需满足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电池标识上的执行标准和标称电压。检查标准是:新国标的锂电池仅适用于最大输出电压不超过60V的电动自行车。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告知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有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广大市民如发现有违法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或者个人,可拨打12315、12345、0851-26362348进行举报。
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承办:绥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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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