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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各类海域的地理范围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管辖权的基础,是厘清海洋牧场领域内各级政府权责界限和理顺央地关系、地地关系的前置条件。明确各海域的地理范围,需要清晰的海域外部界线作为支撑。然而,当前有关海洋牧场的中央层面各类法律文件中,海域外部界线混乱。主要体现在海域外部界线种类繁多、划定标准不统一两个方面,进而影响了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兼容性和有效衔接,既有悖于立法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有违立法的协同性。
受制于早年离岸养殖和深海养殖的技术瓶颈,已建成的海洋牧场绝大多数分布于海域内水和领海,169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全部位于海域内水和领海。在这两类海域,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海洋牧场立法体系存在缺陷
2. 海洋牧场管理体制机制失配
推动海洋牧场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发展,既是发展海洋经济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必要之举,也是维护中国海洋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主动战略选择。《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受制于海洋技术瓶颈和地缘政治复杂性,长期以来,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规模性开发集中于非生物资源,对于生物资源的开发集中在小规模的鱼类捕捞上。随着风力发电厂等新能源发电设备在专属经济区落户,制约专属经济区开发的很多重点技术难题已经突破。例如,全国首个“海上风电+海洋牧场+海水制氢”融合的“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项目,其中心离岸距离约67km(约36.18海里),而海油观澜号浮式风电平台的工作海域距离海岸线更远达136km(约73.43海里)。这意味着制约海洋牧场在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和管理的核心因素已由技术因素转变为制度因素。实践中,海洋牧场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建设和开发之所以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或者说发展缓慢,主要是由于未根据立法时效性要求对中国不健全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进行完善,有关制度和文件处于指导性较低的地位。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不畅、未系统开展功能区划和未设置海域使用权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