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有关企业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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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骏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行为弄虚作假案
2024年6月7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骏安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对东兴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15个燃气压力管道项目进行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错项漏项、失实、记录与报告数据不一致,引用废止标准等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8年1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对广西骏安检测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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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天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行为弄虚作假案
2024年4月10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天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燃气压力管道检验行为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3日、2024年3月7日对防城港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检的中压燃气管道所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存在多处错漏和检验项目缺项,且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要求,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开展检验前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问题。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6月5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广西天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作出的重要批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虚假检验报告,会造成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压力管道未被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潜在隐患,加大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依法处置,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了有效震慑,从源头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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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东兴海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观光列车案
2024年8月14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广西东兴海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观光列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4年6月6日起租赁超期未检的观光列车用于景区内运输游客。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4年10月16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广西东兴海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旅游景区的观光列车属于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的观光列车,极易存在机械部件故障、安全装置失效、电气系统隐患和结构安全风险等问题。若未及时发现和修复,在遇到突发情况如碰撞、恶劣天气时,会导致制动距离延长,甚至制动失灵、车身结构可能无法有效抵御外力,导致车厢变形、破裂,对乘客造成伤害。旅游景区的观光车使用单位,应当确保使用车辆在检验期内,并聘请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配备相关防护装置和消防设施,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人员密集区域、弯道、坡度等特殊地段要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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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24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碧桂园梵高的海小区电梯安全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该小区8栋1、2、3号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7月12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电梯是群众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定期维护保养对于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在对电梯例行维护保养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增加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通过查处该违法行为,对电梯维保单位提出警示,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要重视电梯的日常维保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牢安全底线,保障公众乘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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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防城港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案
2024年6月1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防城港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防城港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中的2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按键无接通提示音,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检测报告》及《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编号:RTT-K02400438、RTT-K02400439),均提示“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特此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会造成人员安全风险和设备损坏的风险,同时也违反了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单位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因未消除隐患的电梯导致事故的,使用单位还需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带来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电梯使用单位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隐患排查职责。根据本单位电梯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
来源:防城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