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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张某甲因欠付石某租赁费,被法院判决支付租金、水电费合计16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后张某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石某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兴庆法院查封了张某甲名下某房屋产权。张某乙及其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张某乙为证明其向张某甲支付房款,提交收条及银行流水。2019年张某乙配偶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物业缴纳物业费等。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其要求对案涉房屋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在于张某乙及其配偶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张某乙及其配偶与张某甲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双方就房屋价款的确定及履行、房屋交付使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实质性内容达成合意或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张某乙及其配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或形成物权期待权,不具有排除他人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基础。另外,房屋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既包括自身直接控制支配形成直接占有,也包括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交付他人后形成间接占有,或指示占有辅助人实现占有,房屋出租、缴纳物业费及偿还贷款等不能排除系依据债权、担保、保管或无因管理等情况而占有房屋,故张某乙及其配偶无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4年/ 第260期,第58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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