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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胡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7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胡某以自有车辆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约定若胡某逾期还款,李某则可直接变卖质押物以挽回损失,借款当日胡某便将质押车辆交付于李某。李某向胡某出借上述款项后,胡某未能按约向李某还款,故李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借款,赔偿损失。
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庭审中,胡某辩称其2023年12月去找李某取车,李某称质押车辆已经出卖,故双方账目已经抵顶完毕了。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并未实际出卖涉案车辆,该车辆在2024年3月胡某的另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法院依法扣押,胡某对此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向李某借款并将其所有的车辆交付李某,属于对借款的担保,李某对案涉汽车取得质权,案涉车辆属于质押财产。《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胡某若不能按时还款,李某有权直接变卖质押物,该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流质条款”,应属无效。李某告知胡某已经将车卖了,但实际上其无权自行处置案涉车辆,且在胡某另外的执行案件中,案涉车辆已被依法扣押且胡某对此知情,李某质权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如上所述,李某本就无权自行处置案涉车辆,胡某明知案涉车辆被扣押时仍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仍辩称李某已将车辆卖给第三人,与常理不符,对于胡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后法院依法对李某要求胡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以车辆质押借款较为常见,甚至存在借贷双方约定,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钱,出借人可以直接以抵押车辆抵债的情况,于是造成质权人经常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直接变卖质押车辆偿还债务。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当与借款人协议财产价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应自行处分质押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024年/ 第49期,第56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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