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的通告

时事   2024-12-27 17:39   黑龙江  
根据省生态环境与省气象部门会商研判,近期我市扩散条件较差,空气质量以轻-中度污染为主。按照“哈大绥”联防联控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大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庆政办规〔2024〕4号)的规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自12月27日13时30分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按照《第九届亚冬会黑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和《第九届亚冬会大庆市环境质量保障方案》予以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属地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同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空气质量保障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民生保障类供暖企业在保障供暖的前提下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不高于前3日排放量均值。
4.开展固定污染源管控。企业根据预警级别执行停、限产措施。
5.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6.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7.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建成区主干道机械清扫作业每日不少于3次。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8.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9.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冥纸冥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10.开展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清理散煤及燃煤设施。加强散煤销售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大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大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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