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 | 工业企业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介绍

政务   2024-11-12 18:05   湖南  

工业企业产生的环境噪声分为企业工作场所噪声和企业边界噪声。在工作场所,噪声限值由国家标准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确定,而测量标准为GBZ/T189.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对企业边界噪声,噪声限值及测量标准为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本文主要介绍了工作场所及企业边界噪声的限值标准及测量方法。






1. 工作场所噪声标准及测量


1.1 标准限值

我国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该标准中规定了车间内部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规定,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B(A),见表1。另规定接触噪声不足8h的工作,噪声标准可按表2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允许放宽3dB(A),但无论接触时间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A)。


1.2 测量方法

工作场所噪声测量
(1)工作场所声场波动小于3dB(A),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波动小于3dB(A),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计算等效声级。
(2)传声器应放置在劳动者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人员:1.50m;坐姿人员:1.10m。传声器的指向是声源的方向。
(3)测量仪器固定在三角架上,置于测点;若现场不适于放三角架,可手持声级计,但应保持测试者与传声器的间距>0.5m。
(4)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根据声级变化(声级波动≥3dB)确定时间段,测量各期间的等效声级,并记录各时间段的持续时间。

(5)测量时要注意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如应注意避免或减少气流、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2. 边界噪声标准及测量


2.1 标准限值

《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各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详见表3。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备注:(1)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2)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2 测量方法


企业边界噪声测量

(1)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2)测量值包括:①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② 周期性噪声测量一个周期的等效声级;③ 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3)测点一般情况下应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在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4)背景噪声修正:当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注:背景噪声修正细则参考《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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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杜   乐

审   核:戴晓波

编   辑:zheng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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