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公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适用范围
全市公办、民办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租(借)用场地或利用本人房屋进行有偿补课,禁止在校外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
2.禁止暗示、组织、诱导、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禁止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补课生源。
4.禁止暗示、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生源。
5.禁止利用网课等形式变相开展有偿补课。
6.禁止其它有偿补课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对违规教师
1.纪律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组织处理:取消荣誉称号、调离现学校;解聘、辞退;撤销教师资格;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追缴违规所得,扣除个人当年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
4.以上办法可单处也可并处,对违规党员教师还须按照党纪规定处分。
(二)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公布本地区举报电话,要对有偿补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原则上1周内查处到位。
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是查处有偿补课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不主动查处、查处不到位、包庇袒护、变相对抗调查的学校,对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一并问责。
四、监督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550-3036796、0550-3042842。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学生、家长共同监督,自觉抵制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积极提供违规开展有偿补课的时间、地点等详实信息。广大中小学教师要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坚决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5年1月26日
来源: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编辑:郭凡
审核:王梅梅
审签:胡月
2025年1月28日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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