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 | 25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

教育   2024-10-23 12:08   四川  


同学们好呀!大家最近学的怎么样了呢?如果你每天学习时间紧张或基础比较薄弱,建议大家提前学习,利用预习阶段夯实备考基础哟~


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带来的可以提前预习的内容是: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


一、代理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注意】例外情形


被代理人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五、滥用代理权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根本无权: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越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3)逾期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1)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


经被代理人追认;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2)由行为人承担的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


(3)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相对人知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由双方(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七、表见代理



1.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恭喜你呀!

抢先多数同学完成了25年中级知识点的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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