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好呀!近年来中级《经济法》考察范围越来越广,出题风格更加灵活多变,大家要学会灵活掌握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带来的可以提前预习的内容是: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等级规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且没有等级之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事实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3)撤销后: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恭喜你呀!抢先多数同学完成了25年中级知识点的预习🙌为帮大家快速开启备考,之了君给同学们准备了【25年中级提前学计划表】,快来领取吧~| 本文由之了课堂中级会计公众号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