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 | 25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教育   2024-09-25 12:11   四川  

同学们好呀!近年来中级《经济法》考察范围越来越广,出题风格更加灵活多变,大家要学会灵活掌握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带来的可以提前预习的内容是: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行为的要件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判断依据为年龄心智



2.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界定



3.法人的行为能力


(1)时间范围: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等级规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且没有等级之分。


4.成立要件(事实判断)


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事实判断。


5.生效要件(价值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6.有效要件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VS附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状态的判定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之“要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4.特殊规定


(1)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


(2)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三、无效的法律行为



1.种类



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3.后果


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种类



2.特征


(1)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2)撤销前: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


(3)撤销后: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判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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