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连续足额缴存情形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2021〕3号)等规定,“借款申请人已经按照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开户时间至贷款申请时间应当满6个月,在申请贷款前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鉴于全市存在部分缴存单位年审、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变动、获批缓缴、阶段性欠配或欠缴单位部分等因素影响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其他州市做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形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连续缴存的情形认定
(一)年审、缴存基数核定
因年审、缴存基数核定原因延迟缴存的,以当年年审、缴存基数核定通知文件上的年审、核定时间为准,恢复正常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二)工作变动
1.工作调动
(1)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造成未按月缴存两个月(含)以内,在申请贷款前将欠缴的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2)因跨行政区域工作调动(异地转移),造成未按月缴存两个月(含)以内,在申请贷款前将欠缴的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2.辞职后重新就职
与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重新找工作后到新单位入职,造成未按月缴存两个月(含)以内,在申请贷款前将欠缴的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3.身份转变
企业职工考录到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人员考录到行政单位,在身份转变期间造成断缴两个月(含)以内的,但在申请贷款前满足开户缴存满六个月的条件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4.未按月缴存超过三个月(含)或其他存在断缴、欠缴的,需重新连续缴存满六个月后再申请贷款。
(三)获批缓缴
缴存单位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并获批缓缴的,在到期恢复或提前恢复缴存后,将整个单位欠缴的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四)因到账时间滞后导致跨月入账
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仅出现一个月未按月缴存而在次月缴存的,由缴存单位出具未按月足额缴存的情况说明,并审核通过的,可视为连续缴存。
超过两个月(含)以上未按月缴存的,需重新连续缴存满六个月后再申请贷款。
(五)其他特殊情形
1.因单位阶段性欠配或欠缴单位部分原因未能足额缴存,但个人应缴部分均已按月缴存入账并满足开户缴存满六个月条件的,视为连续缴存。
2.其他原因造成未连续足额缴存的其他情形,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后进行认定。
二、其他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含)起施行。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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