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949年底原华北局的有关文件(一)

文摘   2024-11-12 22:3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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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年前的建国初始阶段,在地方工作的老前辈和广大的工农群众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我整理的这些史料性的文献里,可以看出我们的国家走到今天绝对是前辈们打下的坚实基础的结果。不能够忘记他们!

      这一期先发1948年至1949年底的汇编里的几篇内容。下一篇我将发送1950年的内容,那一年事件太多了,单说反革命敌特的活动,就有好几篇爆料,都是鲜为人知的,75年前的事件。就在今天我发的第二篇里可以看到。还是致歉繁体字出现不少错别字为了要多一些内容发布,就没有太在意错别字了,见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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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局關於給逃荒戶與無音訊戰士留地問題給冀魯豫區黨

委的指示

(一九四八年十月十五日)

    關於是否給逃荒戶,與無音訊戰士,留地問題答覆如下:

     (一)如係個人逃荒至別的解放區,並未安家立業其家仍在本解放區者,應留給一份土地。如全家逃往別的解放區,已在外安家立業,且長期未歸者,則不必留一份土地。但對其原業仍應保存歸其托管人耕種,交納負擔。如係逃荒至蔣管區者,則應依照前晋冀魯豫邊府施行土地法大綱補充辦法第四條丁項所規定原則執行。

    (二)不論新兵有無音訊,或已知其犧牲(即爲烈士),均須留給一份土地。不留給無音訊戰士一份土地的意見,是不妥當

     (三)同意你們對土地平均數的解釋,因爲平分政策,基本上是中農不動兩頭平,而不是絕對平分。



華北局關於河南老區結束土改問題給冀魯豫區黨委的指示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你們對河南情况分析與今後工作意見,我們認爲一般地都是正確的,可照此謹慎執行。此外我們有以下意見,請參考。

      河南老区結束士改如果可能的話,争取於今冬明春全部結束是對的,但不應過分勉强,因河南還有很重的支前任務,过急了又會犯急性病。半老区应照土地法大綱,等取明年麥收前,完成平分土地的任務,原則上也是可以的,但也要看群衆情緒,幹部條件等。亦不要操之通急。新恢復區,以恢復生產为中心任務,不進行不分土地。在老區结束土改中,你們提出要注意消減漏網地主和舊式富農,滿足貧農、顾農的要求,這是對的、必須的;但沒有提到由於過去「左」的偏向所造成所遺留下來的問題,如補償中農、安置地富、退還工商業等,應如何解决,這就不妥當了。因爲在河南老區,實際上存在着這些問題,如果不認眞的提出這些問題,加以解决,便不能正確地結束土改。當然,解决這些問題,首先要端正政策,而不應籠統地去安置補償,必須反「左』防右,規定具體政策,分別對待。在半老區進行土改中,應十分謹慎注意,不要重復過去「左」的錯誤辦法,仍應是中間不動兩頭動,只分土地、房屋、耕畜、農具和糧食。其他封建浮財,特别是底財,原則上宣佑其爲非法,但又要絕對禁止探取挖底财,强迫追索的辦法,而应採取號召地主、舊式富農,自動拿出底財來。除分給農民一部分外,政府决保證留給其本人一部分,並鼓勵其投入工商業的辦法。不自動拿出者,也不要强迫追索,以免重複亂扣、乱打、亂殺的錯誤。河南地區的特徵,是這地方原先是解放区,以后变成蒋占区现在回来了经过两年拉锯战的地方因此,在解决具体政策时,必须照顾此种情况

     (一)地主、旧式富农倒去农民的果实,必须退给农民,这是原则问题。但又不要一般地笼统地提出开展反倒算斗争,因为那樣就容易重複亂扣、亂打、亂穀與侵犯中農的錯誤。應根據首要、主要、次要、脅從等情况,分別處理之。其中有些被錯鬥的中农,亦参加过倒算者,其倒算去的果实,本属该中农原有之土地财产者,可不退出;多算去之果实,则须退出,其倒算行为,給以批評,但對其本人仍採團结政策。

    (二)由於過去發動群決有嚴重的强迫命令作風,群衆發動是不充分的。因此,在结束土改和土改中,必須徹底走群衆路线,着重啓發提高群衆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使群衆經過土改、結束土改自然而然革命化。

      (三)在實行平分土地時,應以農民協會或農會,为領導土改的合法機關。其領導機關,貧農雇農可佔三分之二,中豊佔三分之一,不一定要组織貧農團。

    (四)河南地區,經過敵人頻繁進攻破壞,群衆生產大受損傷,加之戰勤又很繁重,故必須結合土改,组織群衆生產,防止明年春荒,遂漸恢復元氣。同時,也要敢育農民,鼓最後一把力,繼續支援前綫,爭取一年左右,根本上打垮蔣介石。

       以上是否適合你區河南情况,望吿。




華北軍區政治部關於處理歸俘人員的指示

(一九四八年入月二十七日)

      對於敵方釋回我方人員之處理,茲依據軍委指示,摘要規定如下執行辦法"

      (一)所有歸俘,應集中訓練,各軍區(指二級軍區--編者)收容後,除幹部仍送本部處理外,凡屬戰士(其中情節較大者應送來),今後由各軍區政治部負責集中訓練、審查教育和分別處理,而政治部之組織部、保衛部,應領導這一工作,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擅行處理,更不得隨便收留,補入部隊工作。已處理者,應認爲無效,均須設法退上述機關,重新加以審查'再行處理。

     (二)歸俘戰士集訓時,首先要發耠制度以内的被服等,進行時事教育,提高其勝利信心,安定其情緒,然後轉入審查。在原則上對歸俘必須嚴格審査,弄清全部情况和各人問題,分别處理。故在審查過程中,一方面要有嚴格性,使被俘人員無隱瞞地坦白出在敵方的一切對黨對人民有害或有利的行爲,另一方面必須嚴禁使用肉刑及其他一切逼供信的行爲。在態度上,首先熱情的對待他們,在敵方所經過的一切艱苦生活,加以慰問,同時要他們無任何隱瞞的坦白敵人對待他們的一切手段,及他們個人的表現。他們所坦白的經過情形,得到互相的及其他方面的證明,確無隱瞞後,即可對各人在敵方的錯誤行爲,加以批評,正確的加以獎勵。罪惡行为加以區別,如此作出個人的結論,擬定組織處理的意見。結論作出後,應再經過一個時期教育,再行處理處理前先報告軍區批准後,方得實行。

      (三)處理歸俘的方針,除證明其为英勇不屈的門士外,一般不宜歸還原部隊及前綫,應分散安置在解放區較中心地區,參加生產工作或後方部隊後勤機關工作。而犯有殺人告密及嚴重叛變罪惡者,則應判罪。

     (四)经戰士殘废較重者,再進行相當時期審查敵育,弄清問題後,可以退休;但同時通知其所在地方公安部門,對其继续了解。

     各军区审查教育归俘情况及办法,望随时总结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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