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1月22日15时40分许,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津A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乌珠穆沁路北转盘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对哈某某作出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12日00时30分许,斯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蒙H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乌旗阿拉坦合力街草原明珠前侧柏油路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4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对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09日23时05分许,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HXXXXX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额吉淖尔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9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对石某某作出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1月16日00时09分许,七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H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乌珠穆沁路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7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对七某某作出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审:朝鲁
二审:李臣
一审:郭艳滨
编辑:格希格都仁
出品: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政工科
维护: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警务支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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