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冲动行事不可取!一男子故意损坏财物被拘!

政务   2024-12-23 20:40   内蒙古  

冲动是魔鬼

在情绪激动时做出的举动

往往会让人悔不当初


近日
东乌公安乌里雅斯太第一派出所
破获1起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


      12月17日9时许,某店铺老板达某报警称:有一名陌生男子无缘无故,恶意将自己店的玻璃门踢裂了。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后将违法嫌疑人额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额某对自己为图一时泄愤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额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切勿冲动!
不要因个人情绪而采取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极端行为
不但没解决问题
反而令自己身陷囹圄
得不偿失
民警提醒

知法、懂法、守法

应是全社会的共识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审:浩斯

二审:李臣

一审:郭艳滨

编辑:成歌乐



出品: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政工科

维护: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警务支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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