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营一家保健品商行,自2023年3月起,在明知“德国牛鞭”“德国黑金刚”“美国黄金玛卡”等性保健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然将其销售给陈某甲、林某某等人。经鉴定,上述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面向不特定众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城厢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ND-
来源丨福建法治报、网络综合
莆全通整合转载(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