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解读】
科室集体收受回扣是集体腐化的表现。从发案情况看,集体收受回扣多数用于科室支出及“绩效”发放。一些人受“法不责众”观念影响,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中饱私囊,为科室集体和职工谋福利就不是犯罪”;更有个别人以个人欲望绑架集体利益,打着“为科室创收”的口号,大行个人腐败之实。
法不责众,实属侥幸之辞。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不管是否享受到“受贿成果”,只要行为违法并达到相应程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面临刑事处罚。其他参与回扣分配的人员也将面临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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