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拒不执行就执“刑”!

政务   2024-10-24 16:35   江苏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十年可以做成很多事

但也有人将这段时间用来“逃避”

躲到外省,逃避欠钱的事实

现金领薪,逃避执行的监督


但逃避总有逃不掉的那一天

法庭上被判“拒执罪”的王某

悔不当初,泪流满面


十年前,王某因欠款纠纷被诉至法院。当时,法院判决了王某归还李某43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仅清偿李某债务6.8万余元。


后因王某迟迟未归还剩余尾款,一年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因穷尽调查手段后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尘封的该案重新恢复执行。在这次的执行中,经查,王某每月有数千元收入,但却有意隐瞒,拒不配合,存在拒执嫌疑。今年3月,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8月,王某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交代,为躲债他不仅逃到了外省,还注销了手机号码,期望隐姓埋名,重新开始。期间,他找了一份工作,考虑到自己被法院纳失限高及账户被冻结,他的工资都是领取的现金或让公司发放至他亲戚的银行卡中。十年间,他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也未打算用收入归还欠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9年2月入职某公司后,每月工资6000元,2019年3月至2024年1月间,王某共计领取工资32.7万余元。归案后,王某家属帮其归还10万元,王某也承诺会努力工作,将剩余钱款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此前行为是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王某到案后积极配合,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提问

什么是拒执罪?


     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问

拒执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问

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上述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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