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无感支付”=无须支付?
政务
2024-10-31 20:58
江苏
“AI无感加油”是一款基于加油场景探索的便捷加油应用模式,加油完成后,系统后台按照加油金额实时从该车辆所绑定的支付渠道扣款,提升了车主出行体验。然而,却有不法分子瞄准这一便利渠道“钻空子”,着手实施诈骗。陈某没有固定工作,欠了不少网贷。为尽快还债,2022年,他租车承接顺风车生意,接触到某能源科技公司推出的小程序“AI无感加油”。该小程序系能源科技公司与石油企业签订的合作项目,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绑定车牌后,便可无感加油,即无需现场支付,后台自动扣款,单笔单日限额1000元,出现扣款失败等问题,会通过短信发出付款提示。如在延迟期限内未支付油费,则由能源科技公司先行垫付。“先加油后付款……那我账户余额不足,是不是可以赊账?”陈某动起了歪脑筋。2022年11月,他通过境外非法网站购买大量不记名手机号,逐个注册新账号,同时向朋友圈扩散消息,找他加油可享受8折优惠。“8折?不会是劣质油吧。”感兴趣的车主提出了质疑,陈某赶忙解释:“都是连锁加油站,质量有保障。”很快,不少车主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联系陈某,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前往加油站。加油当天,陈某通过租车平台租赁汽车一辆,注册新账号并输入车牌,绑定名下一张余额为0的银行卡,联系好2至3位车主,自己驾车在前,先加100元油,账号余下额度给其他车主。加油完毕后,车主按照加油费用的8折转账给陈某。陈某没想到竟如此容易得逞,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每作案完一次就弃用该加油账户。顺利“薅到羊毛”的车主把陈某推荐给周边朋友,久而久之,陈某的“生意”越来越好。不过,又有车主提出疑问:“怎么每次你开的车都不一样?”陈某很淡定,谎称自己是做二手车生意的,卖出一辆车就有1000元油卡奖励,自己用不完所以折现,便彻底打消了加油车主们的顾虑。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陈某屡屡作案,未支付相应油费,该笔款项由某能源科技公司垫付给加油站点,公司在核对账目时发现端倪,与加油站点联络并进行排查,发现陈某名下银行卡关联账户313个,均为欠费状态,同时固定了陈某多次加油的视频监控。今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根据相关线索进行排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逃匿应支付的加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骗取的赃款人民币281458.5元,退还给江苏某能源科技公司。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主动处分财物。本案被告人陈某利用“AI无感加油”微信小程序,通过绑定租用的车牌号及境外非法网站购买的手机号,为其他需要加油的车主加油,让加油站工作人员误以为被告人陈某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油费,从而为被告人陈某及其他车主进行加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未支付的油费已高达2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请车主前往正规加油站点接受加油服务,不要贪图便宜,通过非正规的第三方支付,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也提醒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赚钱的道路千万条,但没有任何一条捷径可走!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