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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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履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给付之债,并非等同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确定。涉案合同系因富升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故涉案合同解除时,李观德有权依据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请求富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逾期支付的,应按欠付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原审中,富升公司、曹建良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即便构成违约也应当予以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履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给付之债,并非等同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涉案合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富升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给李观德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李观德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过高,因此李观德主张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6%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