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下半年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工作,根据《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温大行政〔2018〕20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销条件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
(一)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应报往返路费(含必要的中转住宿费),在本人国家统发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报销标准
(一)《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温大行政〔2018〕205号)(附件2);
(二)《温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温大行政〔2020〕105号)(附件3)。
注意事项
(一)请相关教职工于2024年11月18日(周一)-2024年11月25日(周一)期间将《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单》(附件1)与相关交通及住宿票据等材料,送至南校区行政楼人事处人事科707B办公室。
(二)联系人:人事处人事科陈老师,86599179(779179);计财处胡老师86598069(778069)。
(三)附件详见OA
编 辑 | 陈天翔
初 审 | 陈锡安
终 审 | 郑彩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