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
恰逢妻子怀有身孕
那么妻子腹中胎儿的权益
是否能够得到保护?
日前,市人民法院
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
支持了原告大彭的诉请,
2022年11月,小杨驾驶小型轿车与大彭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大彭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杨负事故全部责任。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大彭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大彭妻子已怀孕32周,一个月后,儿子阳阳(化名)出生。
2024年4月,大彭将小杨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小杨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儿子阳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而某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发生时阳阳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故不认可支付阳阳的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给予胎儿利益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其合法权利亦应给予特殊保护,如出生后,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阳阳尚处于胎儿状态,但大彭作为阳阳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因交通事故伤残导致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这势必会对其扶养子女的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主张阳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大彭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75462.66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4391元。
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吕欢 孟理想
制作:李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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