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推出15条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措施
12月2日,杭州海关对外发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5条措施》,从加强通关保障、优化布控检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优化保税监管、提升对企服务等多维度服务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据悉,15条措施是杭州海关结合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趋势,针对相关企业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充分调研后推出的,旨在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近日,绍兴某集成电路企业向杭州海关所属绍兴海关递交了一份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与以往不同,这份申请是关于2024年3月就已进口的一批配件。“当时由于国外供货商发货后没及时通知我们,导致这批研磨机配件空运到港后,来不及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只能紧急缴税进口。”该企业物流经理卢云虹介绍,绍兴海关主动联系他们,按照最新政策,帮助企业为近百批货物补办减免税手续,预计能退还税款近200万元。
“集成电路企业因紧急进口原因而缴税进口的商品,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帮助集成电路企业减负降本,海关将这一举措列入15条措施中。
15条措施中既有创新举措,也有对现有便利化措施的优化升级。如“扩大真空包装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是对现有“真空包装货物布控查验模式”的进一步拓宽。针对真空包装等查验环境要求高的高新技术货物,进口货物可转至属地实施检查,出口货物可采取非侵入式查验方式实施检查,不仅大大提升了物流效率,还能最大限度降低产品的质损风险。
杭州《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5条措施》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健康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杭州海关聚焦集成电路企业堵点难点问题,研究出台涵盖“加强通关保障”“优化布控检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优化保税监管”“提升对企服务”五方面内容的15条措施。
一、加强通关保障
(一)建立集成电路通关“绿色通道”,设立服务专窗,指定专人跟踪保障,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指导。建立集成电路通关协调机制,协同高效解决企业通关问题,保障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通关顺畅。
(二)对光刻机等重点集成电路设备及先进制程集成电路的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根据企业需求制定“一企一策”通关方案。充分利用保税仓储政策,灵活开展延伸查验和减免税办理。
(三)对于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2年以上延期手续。
二、优化布控检查
(四)扩大真空包装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可转至属地实施检查,出口货物可采取非侵入式查验方式实施检查。放宽企业申请开展真空包装货物布控查验的备案条件,因非主观故意、非自身可控原因违规被海关查处且次数较少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改革模式,并将适用范围从海运、空运拓展到铁路口岸。
(五)探索供应链安全评估试点,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确定试点范围,对经评估为安全评级的供应链进口的试点商品采用较低的检查比例或取样送检比例。
(六)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经首次实施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未见异常的,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实施危险特性的取样检测。对企业进口的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光刻胶和聚酰亚胺等进口自用原材料探索实施检验便利化措施,推动海关总署优化取样送检比率。对企业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七)经风险评估后,对随成套项目及维修用的进口零备件应用“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等多种合格评定模式实施检验,加快设备投产时效。对企业自保税仓库进口的维修用零备件采取“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模式。
三、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八)对于集成电路企业进口符合集成电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企业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
(九)对于集成电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自用于生产(研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免税进口的单价低于20万元(含)的生产设备零部件、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自装配到相应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十)对于享受进口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允许企业在六年分期缴纳期间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提供税款担保,在不影响税款征收情况下降低综合负担。
四、优化保税监管
(十一)加强政策指导,强化跨关区协同配合,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优先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简化保税货物和不作价设备流转手续,促进集团内生产要素便捷流通。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物流分拨配送,促进保税货物在区内外企业间便利流转,提升供应链运作效能。
五、提升对企服务
(十三)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贯与培训辅导,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申报,减少涉税申报要素差错,引导企业充分享受集成电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对企业优先开展信用培育,创新试点企业集团、产业链供应链“1+N”(主体企业及相关企业)组团培育认证模式,就共同部分无须重复培育认证,压缩培育认证时间,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帮助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整体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十五)对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符合主动披露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规定的不列入信用记录,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